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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强 | 地方政府何来三权分立?

         香港回归已逾18周年,但部分港人至今仍拒绝「人心回归」,并且持续在政制发展和《基本法》条文上,进行「踩界式」冲撞,既有违法占中的暴力抗争,更有对「一国两制」原则和中央与特区关系进行扭曲和污蔑,一文一武、左右夹击。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日前在「《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上花了近半小时,发表长达近6000字的讲话,全面剖释香港的政治体制,明确指出不搞三权分立。

 政府的权力结构,有横、纵之分,其中的横是指权力的水平分布,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而纵则是指权力的纵向分布,亦即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

 英、美、法等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政,都是奠基在霍布斯、洛克、鲁索和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观念基础之上,但三权分立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亦只为求促进三权间的相互制衡,藉此遏制权力的「恶」。因此三权分立的名号相同,但在内容和实践上却是各国不同,而且差异甚大。

 至于香港,无论是港英时期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以至特区的《基本法》,均没有作出三权分立的政体安排,三权各有分工,但不存在分权。因为香港始终是一个地方政府,权力既不完整,又是来自中央 ,何来凭一己之意去进行三权分立?这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际,在香港如此,在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是这样。

 过去争拗迭起,主因在于部分人士不满足于「一国两制」,希望以「两制」抗衡「一国」,并以三权分立和本土主义排拒中央的参与,试图把特区跟中央切割,制造变相「完整主权体」,甚至「港独」的假象。

 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的李后在《百年屈辱史的终结—香港问题始末》一书中指出,19874月,邓小平会见参加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起草委员时,批评了「三权分立」的提法。他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基本法》亦最终落实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政治体制。

 至于双首长制下的特首,既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亦是中央在香港的代表,令特首具有在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三权」之上的超然和特殊法律地位,处于特区权力运行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三权之上」,起着连结枢纽作用。这些都是法例规定,并经长期实践的政治现实。

 即使是最完美的制度,也难免有人不满。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套以全民为念的政体制度,不可能为求取悦所有人而左挫右削;法例怎么订、制度可以怎样改,一切依法行事,这才是法治,才是真正的民主!

作者:陈建强,香港专业人士协会主席。

原文出自2015914日《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