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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论坛第一期:香港政制发展及行政长官普选中的热点问题

         523日下午,第一期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论坛热烈举行。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饶戈平教授应邀参加了此次论坛,并就“香港政制发展及行政长官普选中的热点问题”这一主题,与中心老师深入交换了意见。论坛由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陈广汉教授主持,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法学院以及政务学院、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等二十多名师生参加了此次论坛。
    饶戈平教授认为,香港普选的定位是不以产生国家领导人为目标的地方选举。既是地方选举,便不能完全照搬国家选举的模式,而应受所在国政治及法律制度的制约。香港的政制发展早经基本法明确规定,正在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朝着普选目标循序渐进的进行。有一种观点认为香港普选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第25b项,须以该项规定约束和规范香港普选。饶教授从国际法层面予以澄清:其一,在港英时代,英国将人权公约扩展适用于香港时,对第25b项作出了保留。保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特有制度。英国专门针对香港声明保留的此条款,使得该条款被排除在实施义务范围之外,不予适用于香港,在香港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二,直至香港回归前,英国并未撤回它对第25b款的保留,保留继续有效。港英政府1991年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将英国政府保留不对香港使用的第25b项也列入其中,与其尚未政府的法律立场冲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值得质疑的。其三,中国作为《人权公约》非缔约国,不具备取消保留的权限。为解决条约在香港的适用问题,中国政府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策略性地规定:回归前已适用于香港的公约权利回归后继续适用。但由于此前港英政府关于25b项的规定作出保留,保留未曾取消,因此此条款仍不适用香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反对第25b项或反对普选,而是在国际法不适用的情况下,以国内法作出规定,表明对香港民主诉求作出承诺。《基本法》第45条、68条均对香港选举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在《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下,政治制度发展的空间是通过修改产生办法实现的。对部分港人提出以国际标准实施普选的要求,饶戈平教授也予以反驳:实际上不存在公认的选举方式的国际标准,人权公约也没有关于普选模式的规定。世界上各国适用《人权公约》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纳入式,即条约直接构成本地法;二是转化式,即条约需转化为本地法律后才能实施。采取后一种方式是更为普遍的国际法适用方式。按照香港普通法的传统,《人权公约》的适用也应使用转化式,通过本地法律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予以实施。
    饶戈平教授是国际法、港澳基本法领域的权威,著有《国际法》,《国际组织法》,《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通览》、《条约在香港的适用问题研究》、《论香港基本法的三年实践》等学术著作,并兼任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长兼高级研究员、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协会常务副会长等学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