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前沿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前沿
李国能&烈显伦 | 司法复核是否遭滥用?
批有人挑战政策 图瘫痪港府运作
法治精神是香港长期赖以成功的重要因素,但近年却有人别有用心,滥用司法复核程序,意图窒碍香港政制经济发展。香港特区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列显伦昨日出席活动时罕有地开腔表示,司法复核不应用于去挑战特区政府的政策,并批评近年有人「哗众取宠」地滥用司法复核程序,试图瘫痪特区政府运作。他以政改咨询及港珠澳大桥两宗司法复核官司为例,直指3宗申请均是针对特区政府的政策,不牵涉任何「非法、滥权或越权」的行为,又不点名质疑有人借机表达不满政策安排的合法性,或要攻击政策本身。
列显伦昨日在外国记者会一项活动上讲话时表示,香港过去一直拥有优良的法治精神,但香港的司法复核程序目前却遭滥用。他强调,司法复核不应用于去挑战特区政府的政策,而是「三权分立」的基础,法庭所关心的只是行政部门有没有依法办事或滥用权力,但有「长洲复核王」之称的长洲原居民郭卓坚,及前学联副秘书长梁丽帼的两宗就政改咨询提出的司法复核案件,明显就是滥用司法程序,毫无理据,并质疑有人利用司法复核表达不满政策安排的合法性,或是要攻击政策本身。
批李柱铭哗众取宠
他解释,在该两宗司法复核案中,提出司法复核者均针对特首梁振英于去年7月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政改报告,特区政府「政改三人组」于今年1月7日启动的政改第二轮公众咨询,及于今年4月22日公布的政改方案。但事实上,咨询只是特区政府的一贯程序,不涉及滥用权力,根本无可能成为司法复核。
列显伦批评,有关人等提出司法复核的用意,只是试图瘫痪特区政府的运作,「如果将(特区)政府官员列为答辩人,(特区)政府不能运作,那么就不需要恐怖分子都可以令政府瘫痪。」他特别批评,郭卓坚案中代表律师,即民主党创党主席、资深大律师李柱铭甚至要法庭就咨询程序寻求法庭指示,完全是「废话」和「哗众取宠」。
谴责梁丽帼装腔作势
他批评,梁丽帼的申请是再一次滥用司法复核程序,毫无理据,但法庭的判词却长达60多段。该案件除了针对负责政改工作的特区政府「政改三人组」外,更将特首梁振英列为第四答辩人,但「倘仔细看判词的话,双方律师的陈词均完全没有提到行政长官可如何涉及在这次司法复核申请中」,有关的司法复核申请「纯粹是哗众取宠,不恰当地装腔作势」,应予以谴责。他更挖苦说:「可能梁丽帼希望有一天在她的履历表上可以写『曾告过特首』。」
列显伦又引用2011年港珠澳大桥司法复核官司,指大桥工程因官司实际停工了5个月,累积效应令大桥工程延迟,造价增加数以亿元计,并反问香港段影响内地通车时,「怎样向内地解释?」
李国能:司法复核——转自明报 2015-12-14
我们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司法制度里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特征,就是市民有权去到法院,以司法复核来挑战公共机构的决定。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去处理司法复核,对法治极其重要,亦可全面保障我们的权利和自由。司法复核被视为一国两制下香港这一制的特色是恰当的。
提出司法复核必须基于法律理据,不能基于政治理由。司法复核可以挑战的决定包括:不符合成文法例或《基本法》的决定、决策过程中有程序不当的决定、超出了一个合理决策者可作的选项的非理性决定。
不能为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香港与许多其他普通法辖区一样,司法复核案件在过去20年急剧增加。这些司法复核的挑战通常获法律援助支持。司法复核现象已经重塑了法律环境,这个说法绝不为过,现象的成因包括:现代社会日趋繁复、社会管理所需法例大幅增加、《人权法案》及《基本法》的颁布,以及市民对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意识加强。
我不时向公众解释司法复核的性质及限制。司法复核不能为社会面临的复杂的政治、经济及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法庭的职能只是按照法律原则来决定事物合法与否的界限。在合法的界限内,这些社会难题只有透过政治领域的讨论及妥协,方能找到解决办法。市民须倚赖政治过程来解决问题,确保政治过程可以恰当及有效地运作的责任,属于行政机关及立法会。
随着司法复核个案增加,社会人士关注到有一些个案显示司法复核被滥用,在该些个案中,有人试图以政治而非法律理据提出司法复核挑战。最近,法律界资深人物烈显伦先生,在一篇像他的个人特色那样强劲而生动的演说中,对此表示关注。
法庭具有效方法阻滥用
我亦关注这个现象,但我认为把不恰当动机加诸这些申请失败的司法复核申请人身上,并不能帮助我们更有建设性地讨论这课题。我认同一般人的看法,这些个案主要反映了政治制度的运作有缺陷,这显然不是司法机构的责任。
可是,必须强调的是,法庭具备有效方法阻止司法复核被滥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申请人展开司法复核诉讼前,必须先向法庭寻求许可,若法庭拒绝发出许可,他们根本无法展开有关程序。此外,除非法庭认为有良好理由准予延期,有关申请必须适时提出,最迟应在有关理据发生后3个月内提出。此外,法庭亦有权颁布适当的讼费命令。
2007年前,法庭批出司法复核许可的门坎相对较低,只要案件有潜在可争拗之处便会获批准。至2007年,终审法院丢弃原有做法,大幅提高司法复核的门坎,法庭必须认为有关申请有合理可争拗之处,因此在现实上有胜诉的机会,假如达不到这标准,法庭便会以公众利益为由终止这宗司法复核。
司法复核许可是一个有效的过滤器,透过上述的测试准则,法庭可滤掉试图滥用司法复核的个案,许多司法复核挑战因此被截停。
若法庭信纳申请人能证明有合理可争拗之处,并批出了许可,该宗司法复核就不可能被视为滥用司法程序。无论诉讼最后结果如何,该宗司法复核获准继续进行,是因为法庭认为申请人在现实上有机会胜诉。
当一宗司法复核获准展开,这或会对公共机构实施被挑战的决定带来不便,耗费时间、开支及造成延误等。但在法治制度下,便利和公义时有矛盾。
我们不应从负面角度将司法复核看成对政府的滋扰,相反应正面看待。广为人敬重的前律政司长黄仁龙于2008年一篇演辞中说:「有效的司法复核应被视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础。」他表示,「我确信……许多其他在政府内的人亦认同……致力维护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等崇高准则,以及司法纪律不时带来的蜕变,可以改善公共行政,令香港成为一个更好的社会、下一代更好的家。」
追求效率 不能以公义为代价
据传媒报道,烈显伦先生在演说中批评法官在处理司法复核案件时不够强硬,又泛指司法机构未能满足现今社会的需要。他的评论无疑是出于好意,但我认为他的批评缺乏合理依据。
烈显伦先生以审案时严格讲求效率闻名。法官审理案件时,当然要有合理进度,尤其是司法复核案件。但必须要强调,追求效率绝不能以公义作为代价,司法质素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妥协的,这一点至为重要。
当处理司法复核许可申请时,法官要仔细谨慎地考虑是否达到合理可争拗的标准。当法官拒绝发出许可,在合适的个案中会颁布详尽的拒绝理由,而非简单几句交代裁决,好让公众及失望的申请人透彻地明白为何申请许可被拒,这样做有助维护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尊重。我对此是理解的,法官不应因此被批评为过分热心尽责。
烈显伦先生的演辞予人一个印象,就是司法机构在各方面都令人不满意。我认为,这说法并不反映真实情况。司法机构虽然常有改革和进步的空间,但我认为司法机构现时状况良好,近年亦有不少发展,包括改革民事司法制度、推广调解,以及推进双语审案。
我认为司法机构会继续为大众所尊重。我们拥有矢志为市民大众服务的优秀法官,他们无畏无私、不偏不倚地处理一切纠纷,包括牵涉政府的案件。我们以普通法为原则的法律制度体现了法治,是一国两制的重要基石,获得香港境内和境外一致信赖,我有充足信心,在未来年月乃至2047年后,司法机构将会继续为香港贡献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