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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汉 | 深化粤港金融业合作:构建金融改革创新综合示范区
从2007年“全球金融中心指数”发布以来,香港一直被认为是仅次于伦敦、纽约之后的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并支持广州、深圳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CEPA赋予广东在对港澳经贸合作中先行先试的权力。《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明确提出“建设以香港金融体系为龙头,广州、深圳等珠三角城市金融资源和服务为支撑的具有更大空间和更大竞争力的金融合作区域”。以广州和深圳为核心,以前海、南沙和横琴为平台,不断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打造内地金融改革创新的示范区。金融业的市场开放和改革事关全局,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这使得广东与港澳地区金融合作这种带有局部性特质的金融改革和开放的推进显得十分艰难。因此,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需要中央的支持,也需要全国金融改革和开放的大环境。
打造南方金融总部和创新基地
随着国家金融改革政策的实施,广州和深圳已经成为央行大区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大分行、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的聚集地 。
广州及深圳要充分利用“大区中心”地位这样的优势,加快建立粤港澳政府协调机制,商讨粤港澳三地金融发展的规划、布局以及促进金融合作的环境激励措施:由人民银行牵头,协同银监、证监和保监,建立与港澳货币管理当局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探索制度化的监管信息交流机制。
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以更大的力度吸引香港金融机构以及区域性金融机构在广州和深圳设立法人机构或地区总部, 大力吸引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在珠三角地区聚集,以强化广东的金融资源聚集效应,建设包括银团贷款、资金结算、票据业务、产权交易、金融教育科研等金融综合业务中心,在发展金融产业、率先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方面做出表率,打造南方金融总部基地和金融创新基地。
打造地区银团贷款和财富管理中心
通过与香港银行业合作吸引人才、借鉴管理经验、开拓金融服务产品,打造地区银团贷款和财富管理中心。
其一,借鉴国际银行业成功经验,在珠三角地区率先建立客户信息的保密制度,建立个人及团体资产专业化管理体系,吸引香港优秀银行业人才进入,在广东建立起特有的专业化银行服务。
其二,应允许设立港资银行以及民资与港资合办合资银行。港资银行可在南沙、前海和横琴示范区开展扩大人民币业务试点,享受国民待遇,可从事各类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包括接受存款、企业融资、贸易融资、财务活动、贵金属买卖及证券交易等。
其三,借助与香港的同业合作,着重建设以银行业为重心的金融业,大力发展银行存贷款业务,在广州打造华南地区银行业务中心。
其四,结合广州及深圳正在形成的对资本市场的巨大需求,推动粤港金融机构携手开发银团贷款,引进金融产品,开展网络银行合作,推动华南地区银行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香港银行机构入股本地银行机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同效应。
其五,加强和改进对港资银行的开业管理,引导新设港资银行机构按照规范指引,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和服务体系,支持港资银行驻穗分行积极拓展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业务。
建设区域性资金结算中心
广州及深圳要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成为华南地区金融发展的双引擎,就必须具备区域资金结算中心的功能。广州及深圳两地要加强与香港的结算合作。
其一,依托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完善人民币和外汇跨境结算系统,积极推动跨境外汇结算系统和境内外汇结算系统的联网,发展成为区域性结算中心。
其二,支持珠三角地区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香港银行机构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为符合条件的香港企业开立非居民人民币结算账户,推动粤港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稳步开展。
其三,加强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和金融机构的沟通,推进南沙、前海和横琴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开展,争取扩大试点范围。利用新框架下市场准入放宽,建立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的人民币回流机制。
其四,抓紧落实香港证券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粤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抓住内地国债登记结算系统即将与香港债券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实现联通的有利条件,将广州及深圳打造成区域性资金结算中心。
推进金融市场融合和错位发展
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广州将侧重于建设以银行、保险及财富管理为重点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着力提升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辐射能力。深圳侧重于建设以多层次资本市场、创业投资为特色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的优势,建设与香港紧密融合的金融合作先行区。
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金融市场制度改革,深化粤港澳资本市场合作、加速金融市场融合,是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业错位竞争的必要条件。在南沙、横琴和前海示范区率先实现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南沙、横琴及前海示范区可以先行先试,加快金融自由化改革进程,在特定区域内实现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
建立粤港澳自由贸易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
实现粤港个人与机构投资渠道双向畅通,广东方面要加强与证监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广东法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香港子公司拓展、创新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争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广州及深圳率先开展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境外投资试点,为省内个人投资者从事香港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产品投资提供便利。
错位发展科技金融、航运金融等特色金融业,鼓励和支持港澳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在珠三角地区参与组建航运产业基金、航运金融租赁公司、航运保险机构,提高航运金融资源的集中度与配置效率。
加快金融服务业对港开放。加强法律指引、操作细则和监管部门协作,鼓励在粤的内地银行和证券公司到港澳设立机构或者参股金融机构,引导香港金融机构在广东设立机构。引进香港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带动香港中介机构到广东拓展业务。鼓励并推动广东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探索支持省内港澳资本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途径,要加强并深化与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合作,推动广东地区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包括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通过香港从国际市场融通资金。要加强与香港期货市场的合作,争取中央和省政府支持设立广州商品期货交易所。
进一步向香港和澳门开放保险市场
广东要把握“先行先试”契机,进一步向香港和澳门开放保险市场。首先允许香港保险中介人,为已购买境外保单的珠三角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其次,允许香港和澳门与珠三角合组保险公司,通过联营的方式,协助港澳保险业进入内地市场。第三,允许港澳保险公司把商业保险产品引进珠三角,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
本文原载于《广东经济》2014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