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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论坛第一期:香港政制发展及行政长官普选中的热点问题
5月23日下午,第一期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论坛热烈举行。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饶戈平教授应邀参加了此次论坛,并就“香港政制发展及行政长官普选中的热点问题”这一主题,与中心老师深入交换了意见。论坛由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陈广汉教授主持,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法学院以及政务学院、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等二十多名师生参加了此次论坛。饶戈平教授认为,香港普选的定位是不以产生国家领导人为目标的地方选举。既是地方选举,便不能完全照搬国家选举的模式,而应受所在国政治及法律制度的制约。香港的政制发展早经基本法明确规定,正在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朝着普选目标循序渐进的进行。有一种观点认为香港普选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第25条b项,须以该项规定约束和规范香港普选。饶教授从国际法层面予以澄清:其一,在港英时代,英国将人权公约扩展适用于香港时,对第25条b项作出了保留。保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特有制度。英国专门针对香港声明保留的此条款,使得该条款被排除在实施义务范围之外,不予适用于香港,在香港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二,直至香港回归前,英国并未撤回它对第25条b款的保留,保留继续有效。港英政府1991年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将英国政府保留不对香港使用的第25条b项也列入其中,与其尚未政府的法律立场冲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值得质疑的。其三,中国作为《人权公约》非缔约国,不具备取消保留的权限。为解决条约在香港的适用问题,中国政府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策略性地规定:回归前已适用于香港的公约权利回归后继续适用。但由于此前港英政府关于25项b项的规定作出保留,保留未曾取消,因此此条款仍不适用香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反对第25条b项或反对普选,而是在国际法不适用的情况下,以国内法作出规定,表明对香港民主诉求作出承诺。《基本法》第45条、68条均对香港选举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